2004年1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民政厅(民间组织管理局)办理程序:
  (一)受理。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、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、有效后,方可受理。
  (二)审查。审查提交的文件、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,并核9+FGH4IJH4<=H?KL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。
  (三)核准。经审查和核实后,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,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)*的单位和个人。
  (四)发证。已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分别颁发有关证书,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。
  (五)公告。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。